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分兩類:
一是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
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比如2024年公布的企業名單,應當于2025年3月15日前披露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環境信息)。
二是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
2024年公布的企業名單,披露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所發生的臨時環境信息。
(一)年度報告
每年3月15日前,企業應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披露工作,并應當包括以下8項信息。
1. 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基礎信息;
2. 企業環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環境保護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保信用評價等方面的信息;
3.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流向、利用、處置,自行監測等方面的信息;
4. 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設施等方面的信息;
5. 生態環境應急信息,包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等方面的信息;
6. 生態環境違法信息;
7. 本年度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
8.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

另外,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還應當披露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符合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還應當披露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二)臨時報告
企業應當自收到相關法律文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環境信息。
1. 生態環境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撤銷等信息;
2. 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3. 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4. 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
5.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協議信息。
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披露相關信息。此外,企業對已披露的環境信息進行變更的,應當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形式變更,并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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